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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镇长车震][女市长车振]今天的观点:创业板注册制度试点四大亮点

2020-06-19 20:20:10 来源: 浏览:1

从6月15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标志着创业板注册制度正式启动。为实现新老对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接收被审查企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申请。从6月30日起,深交所将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上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便利化,将真正的上市公司移交给投资者,将具有适当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出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6月12日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优化发行条件、提高审计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是试点工作的重点。

一是优化发行条件。

提高市场包容性,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是创业板改革的重要立足点。因此,首次发行的条件简化为持续经营至少三年、组织结构健全、运行良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健全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能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除了与初始条件一致外,还增加了最近两年盈利能力的两个要求,以及除金融企业外,在最后一个期末没有大量金融投资。

不再把企业资产的规模和盈利与否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硬条件,而是综合考虑净利润、收入和预计市值等增长指标来做出判断。首先,允许拥有特殊投票权的公司上市是建设更具包容性的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对新兴创新企业的一大支持。

第二,提高审计的透明度。

本所已公开发行和上市审查的业务规则、审查进展、审查质询和答复(涉及保密的除外)、上市审查结果和现场质询等。在整个过程中采用电子手段,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查的透明度。

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首次上市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登记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个月;再融资交易所的审核期一般为2个月,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与此同时,交易所为“小规模快速”融资设立了简单的审计程序。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规定了暂停审查、暂停和终止审查以及复审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在发行登记制度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创业板首发办法》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内容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发行人应结合创业板市场的特点,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充分披露商业模式、语料库等信息

《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均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登记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股票投资价值或投资者回报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保证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进一步规范了发行单位和相关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了行政监管部门、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分工,有利于形成“买方责任”和“卖方责任”的理性投资文化。

第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创业板规则加强了监管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的问责。

《创业板首发办法》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正常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并严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发行人盈利与其盈利预测相差过大的,发行人应当公开说明并道歉,中国证监会根据情况采取监管措施。相关机构也将受到惩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描述并规范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股权激励等方面的主要职责。强化持续监管机制。《保荐办法》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持续动态跟踪管理的要求,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主办单位应采取正常的监督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同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将相关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以达到获取失信激励和惩戒失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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