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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公司在美上市案例法律架构和中国法下的合规监管

2021-03-22 20:27:45 来源: 浏览:1
    比特币公司在美上市案例法律架构和中国法下的合规监管
    
     收录于话题 前言:
    自2021年伊始,比特币公司在美国上市的消息不断传来。先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Coinbase在SEC提交了上市申请,同时中国的比特币挖矿公司也纷纷准备在美国通过SPAC方式上市。
    作为想要在美国快速上市的中国比特币公司,通过SPAC方式完成在美上市无疑是最好也是最快的选择之一。尤其是在当前的资本市场背景下,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壳公司”供应充足,想要涉足比特币产业的SPAC发起人也有很多。但中国的比特币挖矿公司,会面临中国法律项下的合规监管问题。为此,本文概要汇总了已经成功在美上市案例的法律交易架构和比特币在中国法律下的合规问题,供分享交流。
    
    在中国从事比特币业务的公司,目前在美成功上市为三家,即嘉楠耘智、亿邦国际和500彩票网。
    
    嘉楠耘智作为一家主营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及其衍生设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公司,其最具有含金量的产品就是用于比特币挖矿的阿瓦隆矿机。2016年和2017年,在经历了A股和新三板的尝试失败之后,于2019年11月在美国正式上市。
    2020年6月,在中国乃至世界比特币矿机制造和销售领域都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亿邦国际也成功在美国上市,正式登陆纳斯达克,股票代码为 EBON。而亿邦国际的业务领域则更加广泛,除了生产和销售用于加密货币的矿机之外,亿邦国际还涉足于电信产业,以及比特币矿场开发和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建设。
    2021年3月,500彩票网这家以彩票业务为主的中国在美上市公司也宣布完成了比特币矿机的购买协议,并将通过公开招股的方式来完成比特币矿机的购买。这也代表了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想要在比特币市场占有一席之位。
    根据三家公司的招股书披露,前述三家公司在美上市的法律架构分别如下图所示:
    500彩票网 的境内外法律架构(VIE架构)
    
    嘉楠耘智的境内外法律架构(直接股权投资)
    
    亿邦国际的境内外法架构(直接股权投资)
    
    前述比特币公司成功上市案例采取的不同法律架构取决于从事比特币不同业务类型和中国法下的合规监管要求等因素。
    
    1.比特币的属性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基于上述规定可见,对于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我国现行的司法、立法态度还较为保守,不承认其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但是,在一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比特币交付的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进行了肯定,其明确表示虽然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私人主体间的交付客体,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此,在从事比特币相关交易时,应明确法律红线,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谨慎操作相关投资与交易。
    2. 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合规监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作为国内三大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中国”宣布停止所有比特币交易业务。随后,火币网和OK Coin Bank也关停止了其平台的交易业务。在2017年年底之前,所有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也在中国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3. 比特币挖矿业务的合规监管
    比特币作为一种自2009年才开始出现的虚拟加密货币,其核心其实是区块链技术。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计算机运算获得一枚比特币,这个过程就叫做“挖矿”。随着越来越多区块链的建立和连结,其“挖矿”难度也越来越大,比特币也越来越难以获取。因此就诞生了专门通过BPU处理器来进行超高速运算的“矿机”。随着近几年比特币的价格大涨,矿机的需求也增加了许多,所以制造矿机所需的BPU处理器芯片也就供不应求,价格大涨。
    而由比特币挖矿所衍生出来的产业也有不少。就如上文所说,随着“挖矿”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一台“矿机”也无法满足“挖矿”需求的时候,就出现了将多台“矿机”连接到一起运算工作的“矿场”,由此也出现了一些专门制造比特币或其他虚拟加密货币的公司。在之前提到的亿邦国际和嘉楠耘智两家公司的业务就包括“矿机”的制造和销售,同时亿邦国际在海外还拥有自己的“采矿场”。
    关于比特币挖矿业务的合规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2018)浙01民终10053号)。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亿邦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并于次日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陈某得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要求,认为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故提出退款申请。法院首先认为原被告的挖矿机买卖合同有效,并且指出:
    “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
    “矿工”“挖矿”生成的比特币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具有商品属性;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使用比特币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不能成立”,并且维持了原判,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但同时也应该注意的是前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购买比特币矿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应当考虑是以何种目的而购买比特币矿机,以免涉嫌违法。
    4. 比特币之底层技术区块链的合规监管
    区块链技术是作为制造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所有虚拟加密货币的核心技术,同时区块链技术、集成电路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目前在我国属于国家鼓励和积极推动的高科技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包括:
    2000年6月24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和IC产业发展的通知》表明,中国将继续制定鼓励高新技术、支持软件和IC产业的政策。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制定一系列政策,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龙头企业。201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全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纲要》,强调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以重点领域产业链为重点,加强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通过设计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制造业的发展。2015年6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一揽子计划的通知》,强调要着力发展IC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先进技术水平、设计产业集中度和产业链支撑能力,选择技术比较成熟、产业基础好、应用潜力大的领域,加快高性能IC产品的产业化。2016年5月4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和IC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IC制造企业、IC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IC设计企业等EIT企业规定了优惠政策。2016年6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国家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决定成立区块链研究工作组,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技术难点、业务场景、风险管理、行业标准等开展研究,跟进国内外区块链技术发展及金融领域应用创新,密切关注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监管问题。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家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包括区块链技术在内的战略创新技术的布局,加强量子通信、未来网络、脑类计算、人工智能、全息显示、虚拟显示、大数据认知分析、新型非虚幻存储、无人驾驶汽车和基因编辑等。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大大降低人际交往的成本和风险。2017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信息消费潜力持续释放内需的指导意见》,强调并鼓励使用开源代码开发个性化软件,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应用试验。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重点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研究,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推动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应用研究和探索。2019年6月30日由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将区块链和集成电路设计、BPU计算机生产列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的范畴。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了区块链技术、集成电路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目前在我国属于国家鼓励和积极推动的高科技领域,而以这几项产业为基础的比特币矿机制造公司,成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类型,中国公司为进行比特币开采而购买和运行计算机硬件,并不违反目前生效的任何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设计、生产、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用于比特币开采(包括BPUs)的计算硬件,或在中国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或从中国出口此类计算硬件,均不违反目前生效的任何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规定。但此类活动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的一般法规、税收、消防、环保以及中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2013年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一方面将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与比特币相关业务隔离,另一方面同时要求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等平台的监管。
    但是虚拟货币之底层技术——区块链,具有相对独立的技术价值及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集成电路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目前在我国属于国家鼓励和积极推动的高科技领域,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违反关于虚拟货币法币交易、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项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投资机构投资于区块链技术企业及虚拟货币上下游产业,我国法律并未予以限制或禁止。就围绕虚拟货币的上下游产业,亦产生了矿机生产、区块链媒体平台/自媒体等新兴行业板块,并逐渐形成具有领先优势的创业企业。
    我国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发展呈支持态度,且对“币”、“链”采取区别的监管政策。2021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三问区块链》,文中明确分离了区块链与比特币两个概念。此文表示,“比特币是区块链的一种呈现方式,但区块链并不等同于比特币”。所以,尽管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和基础架构,而比特币也是区块链的成功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只能应用到比特币矿机的制造上。
    从事比特币业务的公司海外上市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适用法律的业务模式或融资模式(可能涉及多个法域);
    搭建合规境内外法律架构: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登记、境内外股权重组等安排;
    核心技术及应用:区块链企业核心底层技术、算法、可扩展性、安全性、隐私保护等;核心技术的应用场景;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
    股权激励制度:核心团队成员、是否存在员工激励计划或相关安排、核心成员是否与被投企业签署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开发或使用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税务、劳动、环保、诉讼、行政处罚等其他合规问题。
    作为拥有与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公司,想要通过SPAC架构在美国上市,不仅需要完成财务审计并找到适合的壳公司,还需要充分关注交易架构搭建和中国法下的业务合规。
    
    此文章为笔者原创,更多咨询和分享请联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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