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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股吧]深大通阻碍证监会检查被罚60万 实控人姜剑等5人遭禁入

2020-08-12 10:30:06 来源: 浏览:1
原标题:深大通阻碍证监会检查被罚60万 实控人姜剑等5人遭禁入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大通证券代码:000038)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等五人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证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治安管理处罚记录、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像录音资料、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大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中的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等五人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具有配合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义务,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姜剑不仅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监会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

  深大通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雪燕,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协调检查、调查人员与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提供其负有保管职责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督促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李雪燕不仅存在拒绝或消极对待询问,询问当天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询问场所等行为,且其作为深大通的董事会秘书,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未按检查、调查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文件,影响了证监会检查、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李雪燕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执行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黄卫华,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在证监会对深大通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期间,黄卫华不仅存在拒绝接受询问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提供相关会议文件资料、擅自转移隐瞒重要证据等隐匿文件资料的行为。黄卫华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职工监事、深圳办公场所负责人牛超,在证监会对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牛超存在指使被询问人员拒绝在执法笔录上签字、指使员工强行带离正在配合调查的人员等行为。牛超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洁虽然未与深大通签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勤记录、人力资源档案、人员级别确认单、工位标签、当事人自认及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洁实际履行深大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在证监会对深大通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李洁存在拒绝协助联系深大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指使深大通员工拒绝提供深大通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及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指使专职律师干扰、阻挠检查、调查工作等行为。李洁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治安管理处罚记录、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像录音资料、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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