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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赤湾A:胜诉!ST巴士诉邓长春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2020-09-25 13:47:49 来源: 浏览:1
9月25日,资本邦获悉,ST巴士(002188.SZ)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42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

  据悉,ST巴士诉邓长春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嘉善法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邓长春经嘉善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东升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

  被告:邓长春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票58.15万股,由原告以1元总价进行回购;

  2、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1384.71万元;

  3、如被告不能足额向原告交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应当由原告回购的股份数,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补偿另行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不能交付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11.86元/股)。

  资本邦了解到,原告ST巴士与被告及其他十一名案外人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由原告以1元总价回购被告所持有的58.15万股原告公司股份,被告应配合股份回购事宜;如被告违反前述义务,未配合原告将其持有的全部原告公司股份划转至原告证券账户,经原告合理催告后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则应以原告在(2018)沪民初14号案件中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书》已经原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协议书》已经生效。原告已按照《协议书》之约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8)沪民初14号案件的起诉,亦已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2018)沪民初14号案件作出准许撤诉之裁定及解除保全措施之裁定,并已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已履行完毕其在《协议书》中的全部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证券账户划转58.15万股原告公司股份,已经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故原告特按照《协议书》对于管辖之约定,诉至嘉善法院。

  经审理,嘉善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告ST巴士诉称事实一致。

  嘉善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时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称案涉股票在另案中被冻结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不应认定答辩人合同违约。嘉善法院认为被告所持有的股份被相关的法院查封,是因为被告自己的因素所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邓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58.15万股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2、如被告邓长春不能足额交付上述58.15万股,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偿付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补偿=不能交付的股份数量×发行价11.86元/股);

  3、被告邓长春向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384.7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万元,减半收取5.24万元,由被告邓长春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因无法掌握被告的财产状况,判决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ST巴士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无法确定。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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