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股市新闻 >> 诺德股份:至尚股权投资3宗违规遭整改 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

诺德股份:至尚股权投资3宗违规遭整改 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

2020-11-09 17:24:25 来源: 浏览:1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3号显示,广州至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至尚股权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至尚股权投资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至尚股权投资作为“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对以合伙企业形式出资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穿透核查。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至尚股权投资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至尚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至尚股权投资于2011年02月17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共青城至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共青城至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冯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至尚股权投资股东为西藏天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至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55%、45%。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州至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至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作为“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对以合伙企业形式出资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穿透核查。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0月23日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