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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胜诉

2021-03-22 20:29:16 来源: 浏览:1
    简评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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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中国证监会案件审理小组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诉阙某等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即投资者杨某一方胜诉,认定杨某买卖恒康医疗股票的损失与阙某及蝶彩资产的操纵行为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阙某及蝶彩资产承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杨某因操纵股价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五千余元。该案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供支持,是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投资者最终胜诉的判决。2017年8月,证监会对阙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认定,阙某与蝶彩资产、谢某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优势地位,控制上市公司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内容和时点,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误导投资者决策,阙某借机实现了高价减持的目的,对阙某等人及蝶彩资产处以共计约1.5亿元的罚没款。这是一起典型的“信息操纵”和“伪市值管理”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杨某对阙某等人及蝶彩资产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于2018年8月由成都中院受理,经历被告管辖异议、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被告人申请二次开庭等多项程序,2019年12月由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截至二审宣判日,已历时两年有余。“信息操纵”是一种新型操纵市场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上市公司或者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发布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的信息,影响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进而实现操纵市场的目的,违法分子常以“市值管理”之名,行“信息操纵”之实。该案的胜诉不仅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从无到有的突破,为相同案件的民事裁判树立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也体现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管理的金融证券类公益机构,尽职履责,积极拓展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类型,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司法机关也通过这起判例,表明了对证监会办理“信息操纵”案件处罚逻辑的认可,向资本市场传达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零容忍”的信号,体现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立体打击效果。该案历经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两个阶段,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予以震慑和警示,及时正本清源,厘清了“市值管理”和“信息操纵”的边界,稳定了资本市场秩序。而民事诉讼则体现了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最终通过判决的形式有力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增强了各方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信任。接下来,随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证券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类型的拓展,在行政机关和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规则必将进一步完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投资者权益将会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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