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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家会计所事务所及CPA被判刑!

2022-07-24 23:26:42 来源: 浏览:1

胆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家会计所事务所及CPA被判刑!IPO洞察风云  2022-07-22 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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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造假能有多胆大?注册会计师直接编造虚假报告敢信不?


日前,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书,揭露了注册会计师肖某编造虚假审计报告底稿,并“借道”长期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用于相关企业向银行套取贷款。



为三家企业编造全套审计文件,肖某仅收取十万余元,“借道”的会计所更是仅获利3300元,但却给银行造成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最终,肖某与会计所负责人张某某双双获刑。


被告人肖某系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出具审计报告等;被告人张某某系安瑞普会计所法定代表人,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肖某和安瑞普会计所系长期合作关系。


中注协信息显示,肖某的天煜晟健会计所成立于2019年,法定代表人及主任会计师均为肖某,且注册会计师仅有2人。虽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但除了肖某外,仅有1名合伙人在列。



安瑞普会计所则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在中注协登记的注册会计师共有9人,合伙人5名,从业人数20人。相比之下,安瑞普会计所显得更为正规,肖某与其“长期合作关系”也不难理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珠海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会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安瑞普会计所和张某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北京杰讯和珠海杰讯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


2019年8月,肖某编造虚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并以天煜晟健会计所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019年10月,肖某编造虚假的智安邦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会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同样,安瑞普会计所和张某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智安邦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


“一顿操作”之下,肖某获利共计10.9万元,而安瑞普会计所出具两份虚假审计报告的获利却只有3300元。但其制作的虚假审计报告,却给银行带来了重大损失。


虚假审计报告所为何来?自然是被企业用于向银行贷款。其中,肖某、安瑞普会计所为北京杰讯和珠海杰讯出具的2017-2018年审计报告,被用于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贷款3.3亿元。为智安邦出具的两份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同样被用于向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贷款0.8亿元、4亿元。


记者获取的一份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与北京杰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向北京杰讯提供3.3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珠海杰讯及北京杰讯法定代表人李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有7套房屋抵押。


在贷款发放后,北京杰讯均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2020年4月,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北京杰讯立即清偿债务,但各方一直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在庭审中,北京杰讯、珠海杰讯及多名保证人均未出庭及答辩。虽然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最终胜诉,但未出现的被告往往意味着后续执行不畅,仍有可能产生损失。



为什么几份虚假审计报告“伤害”的总是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这个问题判决书中并没有给出回答,但北京银行的确成为了本案的被害单位。


据检察院指控,肖某编造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亿余元,安瑞普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亿余元


2021年6月,肖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最终东窗事发。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肖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安瑞普会计所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肖某及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安普瑞会计所在认罪认罚之外辩称,其不知道出具审计报告的用途,是出于对长期合作的肖某的信任才出具审计报告。


被害单位北京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则提出,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当以该罪追缴其刑事责任,不应对肖某适用缓刑;天煜晟健会计所构成单位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单位安瑞普会计所及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由于二人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亦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单位的损失系多种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安普瑞会计所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2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向被告人肖某追缴犯罪所得10.9万元,向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缴犯罪所得33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



详细裁判文书如下: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权,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2层A121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孟力,男,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楠,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雪,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炳坤、检察官助理胡雨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张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害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李丰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肖某系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经营范围出具审计报告等;被告人张某某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杰讯公司”)2017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3.3亿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并以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0.8亿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4亿元。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余万元,将部分违法所得支付给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肖某编造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亿余元。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亿余元。被告人肖某、张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处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称不知道该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用途,是出于对长期合作的肖某的信任才出具审计报告。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张某某对审计报告的虚假内容及用途不知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当以该罪追缴其刑事责任,不应对肖某适用缓刑;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构成单位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肖某系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金),出具验资报告等;被告人张某某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肖某和被告单位安瑞普长期有合作。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杰讯公司”)2017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3.3亿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并以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0.8亿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4亿元。前述贷款均逾期无法收回。被告人肖某在此过程中得到人民币共计10.9万元,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在此过程中得到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肖某、张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证人王某1、刘某、赵某、王某2、袁某等人的证言;审计光盘等;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肖某1、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院依照修正之前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亦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单位的损失系多种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的相应公诉、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肖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所提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不应对肖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如前所述,本案被害单位的损失系多种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肖某自愿认罪认罚,而肖某的社会调查意见认为,对肖某适用社区矫正后,社会危险性一般,对社会及居住社区存在不良影响一般,综合前述情况,可对肖某适用缓刑,故对其所提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构成单位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未将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单位,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事务所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所提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以采纳。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某、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四、向被告人肖某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九千元,向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艳飞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芳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守昆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贺明星 

书 记 员 刘 乐


信息来源:北京法院、中国基金报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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