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间是信托法律关系,故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在信托关系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作为对外缔约和履约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