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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 | 金花股份(600080)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建议受损股民积极维权减损

2022-06-26 15:59:11 来源: 浏览:1

股民维权 | 金花股份(600080)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建议受损股民积极维权减损王金龙律师  上海律师王金龙  2022-06-24 13: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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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金花股份#600080


金花股份(600080)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建议受损股民积极维权减损


2020年8月5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花股份,证券代码:600080)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金花股份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金花股份应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8月5日。

索赔条件:
王金龙律师认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关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龙律师”或搜索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王金龙”并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信息。

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起诉签字材料
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金龙律师会给您发送索赔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即可。投资者办理委托手续后,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的任何进展律师亦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

提交材料:

上述诉讼材料准备好后,您可来律师事务所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王金龙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511号锦程大厦1405室  

单位: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王金龙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010163661

手机:15000176899(微信同号,推荐添加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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