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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继承上市公司股份?|明月说法

2022-03-27 20:01:09 来源: 浏览:1

未成年人能否继承上市公司股份?|明月说法原创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2-03-26 1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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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继承#股份#遗嘱和继承#家族传承


今日读到上市公司南兴股份(证券代码:002757)于2021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股份完成继承过户的公告》,公告中一段话如此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指引并经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公证,林旺荣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14,199,9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1%)为其与其配偶陈彩红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与其配偶对上述股份各占 50%的财产份额,其所占 50%财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林近少女士、陈彩红女士、林俊杰、林靖舒继承,因林靖舒尚未成年,其继承所得的股票由其法定监护人陈彩红代为保护、管理。上述股份继承、过户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本次继承非交易过户完成后,林旺荣先生名下不再持有股份。”
 
上述公告文中提及“因林靖舒尚未成年,其继承所得的股票由其法定监护人陈彩红代为保护、管理”,再看公告所载明的继承结果,未成年人林靖舒所继承的股票,却被直接登记在其母亲(法定监护人)名下了。明月律师认为,此种做法并不妥当,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林靖舒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说明上述观点,明月律师简单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14、16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管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甚至是胎儿,在遗产继承时,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点和成年人并无区别。因此,题述案件中,未成年人林靖舒依法具有继承作为父亲遗产之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
 
2、《民法典》第19、第20条、2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题述案件中,应该由未成年人林靖舒直接继承股票,股票过户至林靖舒名下后,该等股票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应由其母亲陈彩红女士(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3、《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根据前述公告,“陈彩红代为保护、管理”,但实质上,是陈彩红直接持有了“原本应由子女林靖舒继承的”的股份,这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代持还是信托?公告语焉不详,也未检见到继承公证书相关内容。

明月律师认为,即使从遗产管理的角度而言,遗产管理人也不得随意损害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权利,譬如在分割遗产时让未成年人少分甚至不分遗产。本案属于法定继承,林靖舒的母亲作为遗产管理人之一,首先要保护子女林靖舒的合法权益(当然包括继承权),不应直接将林靖舒的股票归为己有。因为子女林靖舒直接持股,并不妨碍陈彩红作为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行使股东权利,保护、管理子女的财产。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备证券账户开立资格,该过入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立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在实务中,未成年人继承上市公司股份也是具备操作路径的。
 
5、未成年人直接继承上市公司股份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在金莱特(证券代码:002723)实际控制人田畴股份继承案件【详见金莱特2016年3月10日《蒋小荣女士、田野阳光先生、田一乐先生、 田甜女士、余运秀女士继承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中,被继承人田畴名下的股份由包括三位未成年子女(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在内的继承人继承。
 
在飞凯材料(证券代码:300398)实际控制人JINSHAN ZHANG配偶王莉莉女士股份继承案件【详见飞凯材料2021年7月29日《关于股份继承非交易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王莉莉女士名下的股份就由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了。
 
此外,游族网络(证券代码:002174)也有未成年人直接继承股份的情形。
 
6、无论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如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监护人直接将属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都是值得商榷的。一则容易和自己名下的固有财产相混同,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如因配偶再婚或出现债务风险等情形,容易产生衍生法律风险;二是缺乏对监护人的监督,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7、在文初南兴股份的案例中,如果被继承人想让配偶直接持有股份,则可以在生前立好遗嘱,并在遗嘱中设定遗嘱信托条款,指定配偶为信托受托人,子女为信托受益人,也可以设定信托的监察人(保护人)。凭借遗嘱信托的条款,配偶可以作为遗嘱信托受托人(而非继承人)身份持有这些股份,可以更好地保护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8、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是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而言,如果想更全面、更专业、更有保障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考虑设立生前股票家族信托,即以部分股票作为信托财产,通过交易过户(目前我国非交易过户只适用于捐赠、婚姻、继承、资管计划等方式)的方式设立股票家族信托。设立完股票家族信托后,该部分股票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身故后,该部分股票当然也就不会成为遗产进入遗产继承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家族信托在我国家族信托实务领域还是新生事物,具有专业实力且有落地实操经验的信托公司并不多,这就对委托人提出了较高的挑战,需要委托人审慎甄别,选择合适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明月律师建议委托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信托公司沟通、磋商,共同协助委托人制定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系统、安全、高效的财富传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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