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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邦律师 | 类金融机构扣发员工风险责任金真的合理吗?

2022-04-26 11:05:05 来源: 浏览:1

融邦律师 | 类金融机构扣发员工风险责任金真的合理吗?原创  金融非诉团队  融邦律师事务所  2022-04-22 1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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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常顾#类金融机构#员工风险责任金


近期,笔者在服务常顾单位时发现,类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员工因违规违纪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机构造成的各项损失,制定了相关绩效递延支付规定或风险责任金规定,而在员工离职时因绩效递延支付引起了相关的劳动纠纷。
那么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是否真的可以为了防范员工因违规违纪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机构造成的损失,制定相关的绩效递延支付规定或风险责任金规定呢?本文将围绕上述内容进行阐述,希望您能从中受益。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行业规范及监管政策提留风险责任金或递延发放奖金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可见,商业银行可以实行奖金递延制度,结合上述监管要求,实行奖金递延发放制度主要适用范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与关键岗位人员。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即删)


同样作为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也有相关的制度管理规定,根据《证券管理规则》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因此,诸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行业规范及监管政策制定的相关奖金递延发放办法进行员工操作风险的防范。


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如递延发放奖金引发的劳动争议


实际上,大部分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基于管理的需要,不但参照商业银行实施了绩效奖金递延支付,而且范围完全不再局限于上述范围,而是突破至大部分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业务部门的从业人员。

那么上述向员工收取风险责任金或提存绩效并递延发放是否合法?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又该如何防范内部员工的操作风险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即删)


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劳动争议案”【(2020)京03民终7228号】中,邓某2014年1月23日入职中信公司,任清算部副总,并于2018年1月离职。邓某每年的年终奖在次年发放,2015年的应发年终奖为56万元,中信公司在2016年5月支付了其中24万元,剩余32万元未支付;其2016年年终奖应为40万元,中信公司在2017年5月份支付了20万元,剩余20万元未支付。北京三中院认为,因以上递延年终奖为在职期间未足额发放部分,在离职后中信证券需发放。

而在“邵武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案”【(2017)闵0781民初2247号】中,吴某2011年6月8日,入职小贷公司,担任小贷公司信贷部经理职务,并于2016年12月离职,在职期间,吴某缴纳了2011年、2012年两年度的“操守金”30,477.65元。2014年12月16日,小贷公司作出《关于借款客户李某某100万元超短期借款出现风险的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某100万元的贷款至始至终都由信贷部经理吴某联系协调,但其没有注意问题、事先预警、麻痹大意,造成该笔贷款出现风险无法转回。小贷公司遂作出相关处罚决定,邵武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小贷公司的信贷部经理,对公司的《劳动纪行、薪金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员工操守基金管理办法》都是知晓的,办法规定如员工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已提留的操守基金应全额扣发。原告吴某因经手审批发放的多笔不良贷款无法收回,被告亦对吴某作出《关于邵武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违反规定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的通知》,全额扣发其已提留的操守基金。吴某作为小贷公司的信贷部经理,对公司的《劳动纪行、薪金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员工操守基金管理办法》都是知晓的,办法规定如员工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已提留的操守基金应全额扣发。

综上,对比法院对于风险责任金扣发的不同态度我们不难发现,因风险责任金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故对于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有关于风险责任金管理办法的之地要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向所涉员工有效公示,以便于员工对该类制度了解知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可采取的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即删)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时需要履行民主程序以及公示或者告知程序。
鉴于绩效工资及奖金牵涉到员工的收入,有一定的敏感性,同时为了让递延奖金的规章制度更具合法性,避免发生相关劳动争议、出现法院认为相关规章制度未送达至员工而对该员工无效的风险。因此,递延奖金的设置和发放也应当履行上述程序。
另外,建议在薪酬制度制定时将递延奖金的性质予以明确,将其定性为对员工未来可能获得的一种“不确定”的“期待利益”,将员工在职设置为获得递延奖金的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等,实现对员工工作或者忠诚度的激励。


融邦金融非诉团队专注于银行与金融领域非诉法律业务,深耕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及资产管理、债券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金融科技等具体服务领域,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期货、小贷等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金融创新类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股权类投资、发债等出具专项法律意见、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公司治理方案设计、企业合规建设等非诉法律服务。融邦金融非诉团队将不断加强在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探索,继续深入与各合作单位的互动和交流,定期为客户单位开展培训课程及学习分享沙龙,以期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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